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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中心章程
第一条 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作用,面向社会公众、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各类组织,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服务,特设立北京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第二条 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举办。 第三条 单位名称: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第四条 本单位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注册资金 111 万元,资金来源为主办单位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业务范围: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对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中的争议进行司法鉴定,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科学、民主的原则,保障鉴定行为的公正性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第九条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办公室对受托业务进行登记填表,并制作接待记录,接待记录应载明接待事项、答复内容以及委托人的有关信息,接待记录应当由委托人、接待人员签名。确定委托关系后与委托人签定委托鉴定协议书并收取鉴定费。协议书中应载明受托事项、完成时间、留置下的物品名称和数量以及鉴定费数额。 (二)办公室及时将委托鉴定协议书、接待记录以及留置物品转交有关专业部门,协助组织鉴定专家组,确定鉴定专家组组长,鉴定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奇数。 (三)在鉴定过程中,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鉴定小组成员进行接触,鉴定小组成员需要向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安排,并将询问过程记录附卷。由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须经上述机关同意后方可安排会晤。 (四)鉴定专家组在专家组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成员均有平等的陈述意见的权利,鉴定中的重大程序问题和鉴定结论均应由鉴定专家组按多数专家意见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专家意见应制作笔录存档。鉴定结论应由全体鉴定专家签名。鉴定结论由专家组长负责解释。 (五)办公室对鉴定文书加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并向委托人提供正、副本各一份。 (六)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或由鉴定中心负责人决定其回避: 1 、是本鉴定结论所涉及事务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七)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设立主任一人为机构负责人,由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提名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主任对本单位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主任职权 1 、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单位的各项计划;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制度和加强财务纪律 1 、有计划的筹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六条 税后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 30% 作为盈余基金; 10% 作为公积金。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制度。 1 、用工制度:本单位所有职工采用聘任制度。专职鉴定人员由本中心人员担任,其工资福利待遇同设立单位。兼职鉴定人员采取松散型管理,按工作量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 第十八 本章程不适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影响本单位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十九 本章程的修改由主任提出修改意见,经主办单位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主办部门批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